中新網廣州7月19日電 (索有為 範貞 張劍鋒 林武歡)廣東省高級法院19日披露,揭陽市榕城區法院對曾引發揭西“上浦事件”的吳桂存等16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。被告人吳桂存犯組織領導黑社會聚眾鬥毆罪、行賄罪等八罪並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,並處沒收財產260萬元罰金84萬元。其他15名被告人獲刑十九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。
  被告人吳桂存原系揭西縣棉湖鎮新湖村委書記、揭陽市第五屆人大代表、揭西縣第九屆人大代表。2010年以後吳桂存利用其揭陽市、揭西縣人大代表及揭西縣棉湖鎮新湖村委書記的社會關係,以非法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、非法採礦等行為攫取暴利併發展組織成員,以分配乾股的方式吸收被告人郭武財加入團夥,逐步形成了以吳桂存為首,以郭武財羅勤南、李春雄三人為骨幹,其餘11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。該組織在揭西縣棉湖鎮周邊地區進行聚眾鬥毆、故意傷害、行賄、尋釁滋事、非法採礦、虛報註冊資本等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稱霸一方,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秩序、社會治安秩序和民眾生活秩序。
  2013年1月,該組織欲在棉湖鎮上浦村非法租用400畝土地進行開發遭到村民反對。2月22日被告人吳桂存等組織成員糾集100多人,駕乘30多輛汽車,手臂扎紅布條、頭戴安全帽、手持鐵鏟或木棍竄到上浦村恐嚇、毆打村民,遭到上浦村村民的反抗,多名村民受傷,致“上浦事件”的發生,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。
  榕城區法院認為,被告人吳桂存無視國家法律,組織、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,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已構成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;授意他人聚眾持械打架鬥毆,參與人數多,規模大,社會影響惡劣,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,構成聚眾鬥毆罪;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,行賄數額港幣100萬元、人民幣80萬元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;其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、尋釁滋事罪、非法採礦罪、虛報註冊資本罪、開設賭場罪、隱匿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。法院依法對以上八罪並罰,故做出前述判決。(完)
(原標題:廣東揭陽黑社會案一審宣判 原市人大代表獲刑25年)
(編輯:SN1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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