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中央組織部印發《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問題的意見》。《意見》規定,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(離)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(任職);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、獎金、津貼等報酬,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。專家認為,《意見》的出台進一步築牢了從嚴管理幹部的制度“防火牆”。 
  ■未辦退休手續不得兼職
  《意見》規定,“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(離)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(任職)”;同時規定,“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三年內,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(任職),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”。
  ■兼職不超1個連任不超兩屆
  根據《意見》,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“兼職不得超過1個;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,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,連任不超過兩屆;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”。
  ■退休後三年內兼職須審批
  《意見》明確: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三年內,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(任職)的,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,由擬兼職(任職)企業出具兼職(任職)理由說明材料,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(人事)部門同意後,方可兼職(任職)。
  《意見》還規定: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(任職)的,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,由擬兼職(任職)企業出具兼職(任職)理由說明材料,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(人事)部門備案。
  ■兼職情況須每年如實彙報
  《意見》明確,“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”。同時《意見》還制定了具體管理辦法:“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、是否取酬、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,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。”
  據新華社電   
(編輯:SN0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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